店转到咱俩名下呗,一家人不用分那么清。”
胡丽丽的回答是两个字:“不用。”
陈立冬急了:“怎么不用?那是咱家的店——”
“那是妈的店,不是咱家的。”
“你说什么?你辛辛苦苦干活儿,店是你妈的?你就不觉得亏?”
“不觉得。”
“胡丽丽,你脑子被驴踢了?”
“你才被驴踢了。”胡丽丽推开他,进了门,反手把门关上了。
陈立冬在门外站了五分钟,踢了一脚楼梯扶手,下了楼。
当天夜里没回来。
第二天也没回来。
第三天,消息传回来了——陈立冬去找了律师。
陈立冬找的那个律师姓程,三十来岁,皮包公司出来的,专接这种家务事,收费便宜,胆子不小。
程律师给陈立冬出了个主意:起诉离婚,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重点——饭店。
理由倒也现成:饭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开办的,胡丽丽是实际经营者,即便法人不是她,但投入的劳动、资金来源、经营事实都指向这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这招狠不狠?狠。但有个致命的前提——他得证明饭店的启动资金来自夫妻共同财产。
这一点,偏偏证明不了。
因为钱是夏文瑾出的。
四百多是夏文瑾卖电视攒的提成,两百是跟魏大壮借的。每一笔都有出处,有单据,有魏大壮的借条。跟陈立冬半毛钱关系没有。
至于胡丽丽的劳动投入——对不起,她有劳务协议,按月领工资,是雇员,不是合伙人。
这套设计,夏文瑾早在开店那天就埋好了。
——
陈立冬的离婚起诉书递到法院的时候,胡丽丽正在店里切藕片。
传票是下午两点多送来的,送达的法院干事骑了辆自行车,问了三家铺子才找到“丽丽家常菜”。
胡丽丽接过信封,拆开看了一遍,手里的刀放到砧板上,走到后门,蹲了下来。
夏文瑾跟过去。
“看完了?”
“看完了。”
“哭不?”
“不哭。”
胡丽丽的声音干干的。
“他要分这个店。”
“分不走。”夏文瑾蹲到她旁边,“我跟你说过的,这就是为什么不写你的名字。”
胡丽丽仰起头,盯着后门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