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的交集才行,所以便服也带了,他换好了衣服,对着镜子左看右看一番,然后满意地用手呼噜了一下头发,看着镜子说道:
“嗯,果然是一表人才啊!”
客观公正地说,在1961年这会儿,农村结婚的双方在年龄上普遍都是男方要大上一些,农村的男青年不管是参军的还是外出务工的,普遍都会晚婚,所以三十岁的男人娶一个十八九二十岁的姑娘也很普遍,外界舆论并不会有太多非议,只要双方自愿,大队开证明就能登记结婚,甚至不登记就结婚的比比皆是,没人干涉年龄差距。
但是在县城机关单位,这样的年龄差虽然合法吧,但是并不普遍,甚至可以说是有些阻力的。
因为在当时的主流价值观来说,结婚双方算是“革命战友的情谊”,那革命战友自然是年龄相近的,这时候体制内主流的婚配是男方22-26岁,女方18-22岁,相差个3-5岁最符合组织期待。如果男方大女方十多岁,单位同事,支部容易议论,觉得男方在利用公职身份照年轻小姑娘,有占便宜,“小资作风”的嫌疑。
并且上下级,师徒关系更是一道红线,如果女方和男方是一个单位的同事,年纪小,是那种内勤,学徒或者新招录的办事员之类的,而男方是领导干部,组织上大概率也会驳回结婚申请。
认为存在权力不对等,更会怀疑男方利用职位优势逼迫女方,属于作风问题,轻则谈话批评,不准开结婚介绍信,严重甚至可能会记过处分,调整岗位。
政审的时候也会核查两个人的恋爱经过,就是要知道两个人是不是自由恋爱,是通过外界介绍,还是家里包办。
是否存在男方以调动,转正,安排工作为条件胁迫女方,只要支部认为年龄差距过大,地位悬殊,很可能会反复约谈,劝说分手。
那么啥样的情况比较容易通过呢?
就是男女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,分属不同单位或者公社,这样就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。
双方是经过亲友,或者媒人正常介绍,长期公开恋爱,不存在办公室私下暧昧。
还有男方作风正派,群众评价没有瑕疵的。以及双方的家庭出身,清清白白没有历史问题的。
如果男方属于大龄未婚,是因为当兵入伍耽误了的,支部也会酌情体谅。
现实的情况是,这个年代的体制内婚姻,双方年龄差都是在五岁以内,相差十岁以上的婚事,大多会被组织反复做思想工作,很多人最后迫于压力放弃。